厦门市海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厦门市海南商会

英文名称:Xiamen Hain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XMHN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海南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为促进厦门和海南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88号天地阳光广场3号楼1422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经济合作交流,为厦门与海南招商引资、经贸合作、会展、论坛等提供服务,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二)提供信息咨询,组织会员培训及联谊活动;

(三)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系海南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的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凡海南籍在厦门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请,经审批,可成为本会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交“厦门市海南商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

(三)获得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

(四)发放会员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

(四)对本会事务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及时反馈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利用商会开展不正当经营或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会员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3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二)监督本会及理事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督促本会及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列席理事会议,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审;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机构和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

(八)对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九)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十)研究和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及监事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社会上具有先进性;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会事业,乐于奉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四)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五)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六)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八)提名聘任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人选;

(九)有提名下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的推荐权;

(十)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活动经费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四)参加会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日常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二)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三)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

(五)负责与主管本届商会的上级领导机关的联系工作;

(六)负责与会长、副会长之间的协调联系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安排和有关接待工作;

(八)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九)负责执行会长会议通过的年度相关预算和日常费用开支的审批工作;

(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完成会长与副会长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可指定副监事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三)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二)受监事长委托,或在监事长外出期间,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任荣誉、名誉职务和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文秘、联络、会务、财务等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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