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逐渐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为个人破产立法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健全破产制度体系的重要之举。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 ,不仅为深圳的债务人、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破解“债务死结”开局,也意在为国家层面个人破产立法和其他地方个人破产立法积累经验。

破产法,无论是对于企业法人还是个人,不仅仅意味着破产清算,更意味着保护。个人破产法不再“一棍子打死”正当经营的破产法人或诚信个人,这对于当下财产登记制度和征信制度正逐步完善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对破产条例感兴趣的朋友们,可查阅以下相关材料…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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